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35號原 告 羅久盛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瑞清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7,668元,逾期不補繳者,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聲明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7,66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