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38號原 告 林佳生訴訟代理人 林奕辰律師被 告 鄭耀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萬3,836元(利息計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計算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2,003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萬1,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琪附表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本金 850萬元 2 利息 850萬元 114年10月18日 114年12月28日 5% 8萬3,836元 總計 858萬3,8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