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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9號原 告 陳煜諺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裕翔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權,原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元,及於社群軟體Facebook張貼道歉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以裁定命原告繳納裁判費後,原告於115年1月22日以民事補正狀陳明撤回張貼道歉聲明之請求,並請求本院重新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