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李境軒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郭招治、郭家榮、郭姵婕、郭秀娥、魏金城、郭金土、魏金石、丘彩燕、郭三子、潘黃嬌、潘佳憶、潘宜靖、潘宜晨、潘宜謙、郭文雄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查其中被告林郭招治、郭金土、郭文雄已於原告起訴前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原告以渠3人為被告,此部分之訴不合法;且原告未以林郭招治、郭金土、郭文雄之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被告,即屬當事人不適格;又林郭招治、郭金土、郭文雄之全體繼承人在辦理繼承渠3人繼承自訴外人郭有所遺之本件遺產前,其等並無處分權,原告亦尚未就此為聲明。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林郭招治(Z000000000)、郭金土(Z000000000)、郭文雄(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人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並應向管轄法院查詢林郭招治、郭金土、郭文雄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相關資料;如林郭招治、郭金土、郭文雄之繼承人於渠3人死亡後有死亡之情形,亦應依前揭方式辦理。並追加被告(應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被告如有法定代理人,亦應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資料),以完足本件當事人適格。
二、依上開說明補正訴之聲明。
三、提出最新之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函即已通知原告補正,惟迄今仍未補正)。
四、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聲明後之補正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