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原 告 李松霖上列原告與被告耕薪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