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潘幸珠相 對 人 東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錦富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之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賴仁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家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