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張朝富
林金英共 同代 理 人 楊金順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良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304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於聲請時繳納,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孫浩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