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代 理 人 陳紹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達、陳美萱間請求確認買賣債權不存在等等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040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