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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宋易穎代 理 人 莊振農律師

林惠敏律師周家偉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鈺婷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143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於聲請時繳納,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