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35號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鍾文瑞被 告 黃永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地址「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5年3月19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