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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4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56號原 告 林士坤訴訟代理人 陳明隆律師被 告 周金鳳(即林有福之承受訴訟人)

周文彬(即林有福之承受訴訟人)

林仁吉(即林有福之承受訴訟人)

林月英(即林有福之承受訴訟人)

林秀卿(即林有福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周金鳳、周文彬、林仁吉、林月英、林秀卿為被告林有福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有福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5年4月30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除戶全部、全戶)在卷可參;林有福之繼承人周金鳳、周文彬、林仁吉、林月英、林秀卿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爰裁定准由周金鳳、周文彬、林仁吉、林月英、林秀卿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