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48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訴訟代理人 廖啓邦被 告 高俊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玖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第75條定有明文。
經查,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銀行)前與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合併,富邦銀行為消滅銀行,台北銀行為存續公司,並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富邦銀行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之原告概括承受。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4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頭家現金卡融資契約書第16條、約定書第14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既就原告基於前開契約對被告提起之訴有管轄權,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就原告對被告合併提起之訴得一併審理而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就附表編號1請求之違約金起算日原自94年7月25日起(見本院卷第7頁),嗣變更上開違約金起算日如附表編號1所示(見本院卷第91至92頁),核屬聲明之減縮,揆諸前開說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92年6月20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並簽訂頭家現金卡融
資額度申請書暨融資契約書,約定於新臺幣(下同)8萬元額度內得陸續動支借款,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如有遲延應給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惟因銀行法第47條之1於104年9月1日施行,故其後利息改以按週年利率15%計付。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95年6月20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尚欠7萬4528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給付。
㈡被告於93年5月28日向原告申辦富邦發現金卡(卡號:000-0-
0000000-0),約定於10萬元額度內得循環動用借款,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如有遲延應給付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遲延利息,惟因銀行法第47條之1於104年9月1日施行,故其後利息改以按週年利率15%計付。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95年6月19日止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6萬1795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為給付。
㈢被告於92年3月25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倘逾期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原告按差別利率計算之利息,並依約加計違約金,惟因銀行法第47條之1於104年9月1日施行,故其後利息改以按週年利率15%計付。詎被告截至95年12月24日止,尚有累計消費記帳1萬4654元(含消費帳款1萬1622元、費用800元、違約金及利息2232元)及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㈣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富邦銀行頭家現金卡融資申請暨契約書、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富邦發現金卡申請書、貸還款交易明細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信用卡客戶滯納費用款明細資料、信用卡客戶滯納利息款明細資料、歷史交易大量明細資料為證,是原告前開主張,與卷證相符,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上列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 未還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 利率 起迄日 週年 利率 1 7萬4528元 自95年6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8.25% 自96年1月25日起至96年7月24日止 1.825% 自96年7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3.65%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 6萬1795元 自95年6月20日起至95年7月24日止 18.25% 無 無 自95年7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3 1萬1622元 自95年12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9.98% 無 無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