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50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官小琪被 告 黃智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柒萬壹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渠等簽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項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3、99、121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前向伊請領2張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23條第1項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全部款項外,另應繳付按循環信用利率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截至民國114年9月5日為止,共累積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6萬9,999元(其中6萬4,208元為消費款、5,491元為循環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未為給付,且連續二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故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另被告於113年5月24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49.216.130.124)向伊申貸借款2筆,借款金額分別為76萬6,464元、9萬元,均約定自113年5月24日起分期清償,利息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3.05%機動計算,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被告僅還款至114年2月23日即未再依約繳款(當時借款利率均為週年利率14.78%),依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第1項第1款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各欠本金71萬7,552元、8萬4,249元未清償,是被告應清償前開欠款及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利息等語。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2份、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各2份、委託代匯/代償更正照會確認單、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代償委託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127頁、第151至161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從而,被告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及申貸借款2筆,均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婉渝附表:
編 號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計息年 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與方式 (民國) 1 信用卡 69,999元 64,208元 15% 自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2 小額信貸 717,552元 717,552元 14.78% 自114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3 小額信貸 84,249元 84,249元 14.78% 自114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