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21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
宋誠耘被 告 陳麗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行言詞辯論程序,因被告未到庭,乃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原告一造辯論,並定於同年4月29日下午5時許宣判,有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49-51頁),然被告前於同年4月13日具狀聲請移轉管轄,亦有民事聲請移轉管轄狀可參(見本院卷第55-56頁),被告既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即已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