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3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思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應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參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清償借款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96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1120元。惟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125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其溢繳裁判費130元(計算式:11,250-11,120=130),爰依聲請返還上開溢收之裁判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