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660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劉育燈被 告 黃玟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業依企業併購法等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受讓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之營業部及44家分行,此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1年12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11101491841號函在卷可稽(見卷第15至16頁),就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原告部分之權利義務關係,自應由原告概括承受。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被告與花旗銀行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約定;兩造簽定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9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6條約定(本院卷第21頁、第30頁、第73頁、第87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102年2月19日與花旗銀行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復於1
11年9月2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原告得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於最高利率即年息15%範圍內,以帳單通知被告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年利率。並得於當期繳款延滯時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違約金400元,連續逾期3期時計收違約金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詎被告上開2筆信用卡借款自114年7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下同)7萬5526元(本金7萬1957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3569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等未支付,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償還全部款項。
㈡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向花旗銀行申請星享貸/滿福貸借款(
帳號:000),首次動用申請金額為50萬元,分60期償還,利率固定13.99%計算,被告依約應按月清償本金及利息,若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最後於109年5月18日向花旗銀行申請提高貸款可用額度及申請動撥貸款194萬3829元。被告復於112年11月3日向原告辦理個人信用貸款11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60期,並以每一個月為一期,繳款方式採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固定10%計算,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到期日借款本金餘額各依借款利率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上開2筆借款自114年3月6日起即未依約還款,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合計尚欠98萬0724元(本金94萬423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遲延利息3萬5989元、其他費用500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清償。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帳單、信用卡約定條款、滿福貸申請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月付金試算表個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申請書、約定書、撥款明細、信用貸款分期攤還表、信用貸款帳單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被告向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各款項,因被告違約而全部視為到期,被告積欠如主文之本金及利息迄未清償,揆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四、綜上,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羿蓁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起息日(民國) 年利率 1 信用卡 7萬5526元 7萬1957元 自115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9% 2 信用貸款 98萬0724元 94萬4235元 自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合計 105萬6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