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68號原 告 世元縫機工業有限公司
大慶縫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星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林寶臨原 告 林奕任被 告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7萬2,301元,應徵裁判費5萬6,256元,並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資料在卷可查,是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