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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7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88號原 告 朱育增訴訟代理人 呂柏寬律師被 告 楊茜瑜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律師

楊媛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漏水予以修復,並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法定利息之損害賠償,嗣於民國115年1月6日擴張請求被告應給付最低47萬5,500元及法定利息之損害賠償,而原告請求權基礎包含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見北補卷第87頁),核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揆諸前揭規定,應專屬於系爭房屋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至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且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亦位於新北市淡水區,為兼顧兩造訴訟利益,自不宜割裂由不同法院管轄,應併由前揭專屬管轄法院管轄,又被告於115年2月12日具狀聲請本院移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並於115年3月10日具狀略以其因不諳法律致提起訴訟之法院未洽,同意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