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8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817號原 告 謝宥詳被 告 普魯托斯數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聖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於投資合約書第8條約定「…合意管轄,雙方均同意若因本合約涉及訴訟時,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明確,有投資合約書附卷足憑(見司促卷第14頁),可認兩造約定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43、44頁),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