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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9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13號原 告 吳見智被 告 王彥靖

余念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6月9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6月9日

書記官 黃文芳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