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13號原 告 吳見智被 告 王彥靖
余念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6月9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6月9日
書記官 黃文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13號原 告 吳見智被 告 王彥靖
余念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6月9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6月9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