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5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被 告 戴毓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5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羿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