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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9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69號上 訴 人 許惠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昀靜因115年度訴字第1969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萬4,6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