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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9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83號上 訴 人 邱韋皓被上訴 人 邱彥豪

送達代收人 陳志忠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