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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99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998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張益源被 告 橙果物業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被 告 林建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5,251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依兩造間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21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1、13、15、17、19頁),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第1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查橙果物業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橙果公司)經新北市政府以民國114年12月18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148103282號函為解散登記,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見本院卷第47至48頁)在卷可稽,而橙果公司之股東選任張志成為清算人,有股東同意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9頁),則本件應以張志成為橙果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併於敘明。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橙果公司於112年9月25日邀同被告張志成、林建昌為連帶保證人,並簽訂保證書,約定於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額度內連帶負清償責任。橙果公司於同年月26日向原告借款200萬元,每筆借款金額、債權本金詳如附表所示,並簽訂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及借據變更條款約定書,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有遲延需給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詎橙果公司自114年9月25日後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定書第6條第1款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付,另依約定書第13條、保證書第2條約定,張志成、林建昌就上開債務應與橙果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據其提出約定書、保證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暨回執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43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橙果公司於前揭欠款因未依約繳納視為到期後,依前開規定,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責任,張志成、林建昌擔任橙果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上說明,自應與橙果公司就前揭債務負連帶給付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25,251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 請求金額 (同債權本金) 借款日 到期日 最後 付息日 利息 違約金 年息 計算期間 1 1,000,000 112年9月26日 114年9月25日 1.72% 自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0月26日起至115年4月25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7年9月25日 2 50,000 112年9月26日 114年9月25日 2.22% 自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0月26日起至115年4月25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7年9月25日 3 950,000 112年9月26日 114年9月25日 2.22% 自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0月26日起至115年4月25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7年9月25日 合計 2,000,000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