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00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丁文皇被 告 劦鑫展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群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柒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貸款總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第20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劦鑫展業有限公司(下稱劦鑫展業公司)於民國111年12月6日邀同被告林群躬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260萬元,兩造於同日簽立系爭契約、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下稱系爭借據),被告劦鑫展業公司並填具動撥申請書(放款類商金專用)(下稱系爭申請書A)申請動撥6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11年12月8日起至114年12月8日止,計3年,利息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1%浮動計付(計算式:1.72%+1%=2.72%),並應依年金法,分36期平均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付息,除按借款約定利率計算遲延期間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屆期時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屆期時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劦鑫展業公司於114年9月30日清償當期本息後即未依約清償,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1項第1款約定,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視為到期。嗣被告劦鑫展業公司雖於115年1月7日還款19,309元,然此僅足抵充部分本金16,857元、迄至115年1月6日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違約金1,500元及代墊費用952元,迄今尚欠137,803元,及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㈡被告劦鑫展業公司另出具動撥申請書(放款類商金專用)(下稱系爭申請書B)申請動撥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11年12月8日起至114年12月8日止,計3年,利息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1%浮動計付(計算式:1.72%+1%=2.72%),並應依年金法,分36期平均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付息,除按借款約定利率計算遲延期間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屆期時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屆期時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劦鑫展業公司於114年9月30日清償當期本息後即未依約清償,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1項第1款約定,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視為到期。嗣被告劦鑫展業公司雖於114年12月30日還款57,993元,然此僅足抵充部分本金56,623元、迄至114年10月7日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違約金1,370元,並自次一期應還款日起算違約金,迄今尚欠458,901元,及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㈢又被告林群躬為被告劦鑫展業公司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
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為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系爭借據、系爭申請書A、B、原告指數型貸款定儲利率指數說明、郵政定期儲金利率、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等件為證,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意旨參照);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登寶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餘欠金額 (新臺幣) 利 息 違約金 起迄日 計算標準 起迄日 計算標準 一 60萬元 137,803元 115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115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二 200萬元 458,901元 11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114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合 計 596,7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