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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00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004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被 告 李虹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柒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參萬柒仟貳佰伍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特別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

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截至114年11月2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10萬4996元未給付,其中10萬3334元為消費款,762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如:逾期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年費、國外交易手續費及調閱簽單手續費等費用),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4121元部分自11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3萬9016元部分自11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6萬0197元部分自11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8%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114年1月6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

定自114年1月6日起分期清償,利率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2.99%計算(違約時為週年利率14.72%),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4年8月12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18萬5398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於114年5月2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27萬9725元

,約定自114年5月2日起分期清償,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2.76%計算(違約時為週年利率14.49%),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4年8月12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26萬9718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49%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於114年5月2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8萬元,約

定自114年5月2日起分期清償,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2.76%計算(違約時為週年利率14.49%),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4年8月12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7萬7139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49%計算之利息。㈤被告上開四筆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其債務均已視為全部

到期。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擔清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現無力清償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帳務明細、信用卡消費明細表、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撥款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又被告到場對原告主張之金額不爭執,僅言無力清償等語,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法律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斐雯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信用卡 10萬4996元 4121元 7.7% 自11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3萬9016元 15% 6萬0197元 3.8% 2 小額信貸 18萬5398元 18萬5398元 14.72% 自11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3 小額信貸 26萬9718元 26萬9718元 14.49% 自11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4 小額信貸 7萬7139元 7萬7139元 14.49% 自11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合計 63萬7251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