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22號原 告 彭安安被 告 吳牧青
簡秀枝即典藏雜誌社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劉承慶律師
謝佳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5年7月20日下午3時20分於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詩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