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55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訴訟代理人 陳勇輯被 告 黄柏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之記載,應由「黃柏硯」更正為「黄柏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