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69號原 告 香港商台灣栢龍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偉儉訴訟代理人 洪建全律師被 告 有病制作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子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