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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0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69號原 告 香港商台灣栢龍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偉儉訴訟代理人 洪建全律師被 告 有病制作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子勤上列原告與被告有病制作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壹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484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8,529元並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2,911元,聲請人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11月28日以114年度抗字第1442號裁定廢棄本院上開裁定,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9萬2,815元確定在案,準此,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20元,又原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共2萬2,911元,是原告請求返還其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2,691元,為有理由,該部分溢繳裁判費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