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10號原 告 丸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鑫被 告 全方位探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崇凱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方位探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6,864元。又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動產,如不能返回則賠償其價值,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4萬6,864元(計算式:9萬6,864元+85萬元 =94萬6,8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孫浩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沈維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