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20號原 告 任宗佑即金鑫潤商行訴訟代理人 任浚
任勵被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訴訟代理人 陳冠蓓
陳中安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複 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部分,因漏列訴訟代理人及複代理人,應增列二行「訴訟代理人賴盛星律師」、「複代理人程才芳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孫浩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