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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24號上 訴 人 吳宇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國峰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5年6月5日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