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24號原 告 李國鋒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被 告 吳宇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5年5月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程序尚未完備,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