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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1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1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楊忠聲被 告 簡士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4,7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44,905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34,71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7.52.37.213),於民國112年6月2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56,241元,約定自同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指定之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户(00000000000000)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户(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4年11月21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407,964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394,066元自11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53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7.52.37.213),於民國112年6月21日向原告借款330,000元,約定自同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户(0000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4年11月21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95,672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285,600元自11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53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7.51.49.118),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約定自同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户(0000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4年11月24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31,079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29,866元自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2計算之利息。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撥款資訊查詢、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承祐附表(即起訴書附表,院卷第13頁)編號 姓名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元) 計息本金 (新臺幣/元) 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違約金起算日(民國) 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簡士傑 小額信貸 407,964 394,066 12.53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無 2 小額信貸 295,672 285,600 12.53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無 3 小額信貸 31,079 29,866 14.72 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無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