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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19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199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訴訟代理人 林文崇被 告 非常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集智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被 告 楊怡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陸拾參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佰玖拾壹萬伍仟零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非常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非常網路公司)於民國112年1月30日邀同被告集智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智網路公司)、陳建州、楊怡婷為連帶保證人,保證被告非常網路公司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債務以新臺幣(下同)791萬6,000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等相關費用,願與被告非常網路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被告非常網路公司於112年1月30日向原告借款1,600萬元,原告於當日撥入被告非常網路公司指定帳戶,借款期間自112年1月30日至112年4月30日止,並約定每月28日付息,且每月25日還本50萬元,屆期本金一次清償,借款利率為自原告3~4個月臺幣定存機動存款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75%計算,稅賦另計,另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如未按期償還本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經被告非常網路公司陸續於112年5月11日、112年10月26日、113年5月30日、114年2月27日、114年7月29日申請變更利率為以原告公告之36個月臺幣定存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2%計算,稅賦另計,故本件適用利率為3.9006%【計算式:(1.690%+2%)÷〔1-5%(營業稅)-0.4%(印花稅)〕=3.9006%】,清償方式變更為自114年1月24日至114年3月31日止,每月1日付息,114年4月1日起依借款餘額除以66期計算,每月30日攤還本金,利息按借款餘額每月1日計付,屆期本金一次還清,並展延還款日至115年4月30日止。詎被告非常網路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14年10月1日止,其後未依約還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791萬5,0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又被告集智網路公司、陳建州、楊怡婷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公司戶使用)、確認表、撥款申請書、變更(利率/期間/清償方式/還款日)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利率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77、101至119頁),堪信為真,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資料,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準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國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程省翰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1 554萬0,538元 554萬0,538元 自11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9006% 自11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237萬4,518元 237萬4,518元 自11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9006% 自11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