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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74號原 告 羅苡婷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威瑞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本件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被告人數附具補正後之書狀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不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該法律關係為何,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須依原告起訴時所表明之原因事實特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3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另所謂原因事實係指為特定訴訟標的所必要之基本事實或構成要件事實(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5日提出「民事代位分割起訴兼聲請起訴證明狀」,當事人欄列載「被代位人賴威瑞」、「相對人賴其均」,本院無從確認本件被告僅為賴其均,又或是包含賴威瑞,而無從特定當事人為何人。又原告提出上開書狀並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起訴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