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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3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40號原 告 許先麟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高國峻律師被 告 林宗源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劉力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