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40號原 告 許先麟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高國峻律師被 告 林宗源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劉力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