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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4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408號原 告 莊宥溱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被 告 朱國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9日以115年度補字第709號通知原告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並已合法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