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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4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410號原 告 誠誼娛樂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詹宗霖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柏毅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5年8月10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可稽,依前揭規定,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詩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