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420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林鶴原被 告 蘇桓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13日上午9時27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芯沂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