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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4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476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訴訟代理人 蔡政言被 告 羅慧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