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5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556號原 告 張家興被 告 陳如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780元,該裁定業於115年3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存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