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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57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570號原 告 智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培仁被 告 智能電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政道(原名:謝承達)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402號裁定命於送達原告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裁判日期:202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