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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7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783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訴訟代理人 曾瑞文被 告 秝家建築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劉緒乙律師複 代理人 黃梓銜被 告 陳遠銓律師即陳宥潤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之實體方面第四項關於「劉續乙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劉緒乙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