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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7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785號原 告 錢淑梅上列原告與被告綠中海一期社區第二十屆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5年4月11日臨時區所有權人會議關於「別墅,大樓財務分管模式」及「動支緊急預備金」之決議(下合稱系爭決議)均不成立,備位聲明請求撤銷系爭決議,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