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786號原 告 謝維稀訴訟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被 告 謝亞台法定代理人 謝慧萱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9萬2,257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0,9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㈠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新北市○○○○○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9,471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據本院依職權查詢,與系爭不動產位於同巷、同屬華廈之房地,於114年間交易價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9萬2,800元、10萬0,400元,平均每平方公尺為9萬6,600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列印資料可參,堪信系爭不動產於本件起訴時之市價概同於此交易價格,是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總價額應為847萬2,786元(計算式:9萬6,600元×87.71平方公尺=847萬2,786元),是原告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847萬2,786元,合併計算原告聲請第2項之訴訟標的數額1萬9,471元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9萬2,2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0,95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