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88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鄭哲銘被 告 洪湘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4,616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9,43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第75條定有明文。
查訴外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於民國112年8月12日將消費金融業務及相關資產與負債,依企業併購法及相關法令所規定之分割程序讓與移轉予原告,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2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11101491841號函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是花旗銀行分割予原告之營業、資產及負債,即由原告概括承受。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於99年5月6日向花旗銀行申辦而請領信用卡使用(嗣後均轉換為原告信用卡),依約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於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或為其他信用卡行為,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未依上開約定繳款,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給付循環利息,且可依持卡人信用狀況,考量銀行營運成本或風險損失成本等因素後,通知持卡人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利率(違約時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並於繳款遲延時,當期收取新臺幣(下同)300元、連續2期收取400元、連續3期收取5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詎被告截至114年9月10日止,尚欠22,793元(含本金19,916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1,677元、已結算未受償費用1,200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㈡、被告於107年9月4日向花旗銀行申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貸款額度為95萬元,嗣於112年5月3日申請動用94萬9,622元,分48期,約定依固定年利率百分之8.99計算利息,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花旗銀行並於翌日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指定帳戶(其中864,622元為償還前債)。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除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外,應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得按逾期還款期數收取第1期違約金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違約金400元,連續逾期3期時計收違約金500元,惟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被告復於112年11月17日向原告借款84,000元,約定依固定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利息、借款期間為18期,每月為一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原告並於同日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指定帳戶。詎被告未依約還款,截至114年7月10日止,尚積欠65萬1,823元(含本金625,650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25,173元、已結算未受償費用1,000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㈢、花旗銀行後於112年8月12日將消費金融業務及相關資產與負債,依企業併購法及相關法令所規定之分割程序讓與移轉予原告,是花旗銀行分割予原告之營業及資產(含本件債權)即由原告概括承受。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帳單彙總表、星展銀行114年3月至同年9月信用卡帳單、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月結單彙總表、星展銀行113年12月至114月7月信用貸款帳單、帳務系統畫面、貸款撥款畫面、貸款年金試算表2份、個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約定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79頁),互核相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9,430元應由被告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載。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附表:(年份: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 產品 計息本金 利息起迄日 年利率 1 信用卡 19,916元 自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9% 2 信用貸款 (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 625,650元 自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