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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95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954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鄭哲銘被 告 張哲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4萬4101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萬3496元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依企業併購法規定,於民國112年8月12日受讓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之消費金融業務及相關資產與負債,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以111年12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11101491841號函核准在案(本院卷第15至16頁),故花旗銀行之權利義務關係,應由原告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個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約定書第24條、第26條為憑(本院卷第100、113及191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8年7月26日向花旗銀行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

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於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或為其他信用卡消費行為,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花旗銀行得於最高以週年利率15%計算之範圍內,通知被告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週年利率;若有一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所繳付款項未達最低應繳金額者,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且延滯繳款時,應依約計收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詎被告嗣未依約繳款,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至115年5月5日止尚欠新臺幣(下同)1萬6498元(包含本金1萬441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879元、已結算未受償費用1,200元),及本金1萬4419元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給付。㈡被告於103年10月14日與花旗銀行簽訂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申

請書暨約定書(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向花旗銀行申請貸款額度,嗣於112年2月8日申請提高額度至95萬元,並動用93萬4737元,約定每月為1期,共分48期,利息按週年利率14.99%固定計算,被告應依約按月攤還本息,逾期依約定之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且花旗銀行得依約收取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被告另於112年10月19日向伊借款115萬3000元,約定每月為1期,共分48期,利息按週年利率15.98%固定計算,被告應依約按月攤還本息,逾期依約定之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伊並得依約收取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詎被告嗣未依約還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至115年4月6日止,尚欠149萬0837元(包含本金141萬9092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7萬1745元),及本金141萬9092元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㈢被告又於114年1月6日向伊借款33萬2000元,約定自實際撥款

日起按月清償本息,並約定第1期利息按0.88%固定計算,第2期起按T型指數加週年利率12.35%機動計算(被告未依約還款時為14.03%),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嗣未依約繳款,至115年2月24日止,尚欠伊33萬6766元,及本金32萬0996元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㈣嗣伊承受花旗銀行就上開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關係所生之

權利義務,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貸款約定書及民法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帳務系統畫面、信用卡帳單、滿福貸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信用貸款帳單、信用貸款月結單、利率表及金管會函文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至267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上情為真正。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貸款約定書及民法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