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957號原 告 郭淑靜訴訟代理人 黃有衡律師
陳倩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嘉隆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及其中2,500,000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1,000,000元自民國115年4月3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502,055元(計算式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67元,原告起訴僅繳納42,450元,尚應補繳11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